第五条

有效

建立健全居民区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小区治理架构,推动物业管理创新。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