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业主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交费义务。

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业主转让物业的,应当结清物业服务相关费用。物业受让人应当将物业权属转移情况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