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四十三条有效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进行重新测算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质价相符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服务事项,服务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