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和目标责任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物业服务扶持政策。

地方法规 · 佳木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