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和综合利用条例第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造成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废弃食用菌菌包污染环境防治举报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