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有效用人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采取虚报人数等手段骗取政府补贴资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追回,并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