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六章 就业援助第五十二条有效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可以向住所地乡镇(街道)、村(社区)申请就业援助;经确认属实的,住所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为该家庭中至少一人提供适合的就业岗位。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