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歧视残疾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