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三章 公平就业第三十一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履行扶持和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义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不得歧视残疾人。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