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辅警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

(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

(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