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第三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十六条有效辅警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需的工作条件;(二)依法获得劳动报酬,享受福利、社会保险待遇;(三)参加警务技能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四)对所在单位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依法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30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