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有效

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该法规和法规修改或者废止决定通过后,将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报告连同该法规文本说明及其相关资料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三十日前一并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的法规,还应当附报请批准的原法规文本或者与原法规的对照稿。

地方法规 · 武威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