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汇总、遴选、研究,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初步安排意见,与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进行沟通、协商、论证,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规划、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