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二章 立法准备/第一节 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编制第十条有效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由有关机关或者部门提出报告,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审核并提出意见,提请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及其在执行过程中的调整情况,应当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