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解释权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地方性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地方性法规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适用地方性法规依据的。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