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四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四十二条有效地方性法规经批准后,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赤峰人大网和《赤峰日报》上以规范汉字、蒙古文两种文字刊载。在《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地方法规 · 赤峰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12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