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四条有效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解释草案表决稿。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