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第五十二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地方性法规解释要求。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