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第三章 立法程序/第二节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第三十一条有效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召开分组会议审议。根据需要,也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对地方性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审议。地方法规 ·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5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