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基层治理体系;建立健全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工作机制和考核机制,推进网格化服务管理,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有序推进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支持完善停车位和加装电梯、充电桩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改善业主居住环境,促进规范物业管理。开发园区等管理机构按照职责依法做好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