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活动应当坚持党建引领,按照政府监管、业主自治、属地管理、协商共建、科技支撑的工作原则,建立街道、乡镇各级党组织领导下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住宅物业治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