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住宅小区隐患排查机制,定期排查老旧房屋、楼道堆放、高空坠物、非机动车违规充电、违规群租等安全隐患,加强对住宅小区内违法行为的巡查,并对有关情况依法处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住宅小区公布执法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联系方式。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