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组织第十三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以幢、单元或者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的推选、权限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业主代表在参加业主大会前,应当就会议拟讨论的事项征求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