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共同事项,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采用书面征求意见形式的,应当将征求意见书送达每一位业主;无法送达的,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凡需投票表决的,表决意见应当由业主本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名。

采用电子投票方式表决的,提倡在市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无偿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中进行。

地方法规 · 滁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