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条例/第四章 服务第四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开展第三方评价,并纳入综合考核、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营商环境评价体系。建立通报约谈机制,督促解决知识产权保护与促进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