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行业自律、机构自治的知识产权服务业管理体系。

制定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措施,建立知识产权服务业监管长效机制、质量监测机制、评价机制,鼓励开展社会信用承诺。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