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逐步建立重大经济科技活动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工作机制。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科技、商务等部门应当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重大经济科技项目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综合分析与评估,防范和化解知识产权风险。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