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加强展会期间知识产权保护,积极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展会举办时间三天以上的,展会主办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展会举办期间设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构,公布纠纷处理机构的联系方式、纠纷处理规则等信息,并接受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并配合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的调查。

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