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八条

有效

养老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养老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给予处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