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六章 宜居环境第五十六条有效城区新建居住区开发建设和旧城改造应当将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三十平方米、单体面积不低于三百五十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居住区按照每百户不低于二十平方米的标准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已建成的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配置养老服务设施,并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