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六条有效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公建民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选定专业化的机构负责运营。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社会资本参股或者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