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

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