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四章 社会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完善养老服务评估机制,加强对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城乡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托养、助餐、医疗等服务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