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禁止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在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其他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有关机关和组织举报。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