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

符合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条件的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纳入扶助范围。

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老年人家庭,在特别扶助金发放上应当予以照顾;对生活不能自理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供适当补助。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