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自治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和运营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