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打场晒粮、种植作物、放养牲畜、焚烧物品,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行为;

(二)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侵占招呼站、便民候车亭等乡村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

(三)擅自在乡村公路上行驶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

(四)擅自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五)采石、取土、采空作业;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