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屏侗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第三章 管理、养护和运营第二十四条有效禁止破坏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