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禁止破坏乡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代为补种。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