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外,禁止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自治县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