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区域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十日内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报告,并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资料。

占业主总人数百分之五以上的业主认为物业服务区域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条件的,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报告。

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主管部门确认物业服务区域具备《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条件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两个月内指导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

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业主推举的代表和建设单位、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的代表组成,成员人数为七至十一人的单数,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二分之一。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代表担任。筹备组成员名单应当自筹备组成立之日起三日内公告。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