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修改共用部位或者共用设施设备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或者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物业服务人或者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立即组织应急维修:
(一)消防设施发生故障的;
(二)电梯发生故障的;
(三)水泵、水箱(池)发生故障的;
(四)外墙墙面、建筑附属构件有脱落危险的;
(五)屋顶或者外墙渗漏,严重影响房屋使用的;
(六)专用排水设施坍塌、堵塞、爆裂的;
(七)其他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所列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物业服务人或者相关业主可以提出建议和维修方案。建议事项和维修方案经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受其委托的居(村)民委员会证明核实,并经业主委员会依法讨论通过后提出申请的,所在地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拨付物业维修资金。
维修完工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验收;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确认工程完成情况,并将工程完成情况报所在地县(市、区)消防救援、城乡建设等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由相应主管部门对维修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