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内,建设单位收到物业主管部门督促保修通知书后十五日内不履行保修责任或者因歇业、破产等原因无法履行保修责任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维修,维修费用从物业保修金中列支。建设单位除歇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以外,应当在物业保修金使用十五日内足额补存物业保修金。

物业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由业主负责。专有部分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业主或者非业主使用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消除危险,相邻业主应当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