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修改

物业使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法改变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

(四)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

(五)将无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厅)、书房和厨房的上方;

(六)违法挖掘房屋地下空间、擅自改变沿街房屋外立面;

(七)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八)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防栓,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以及消防登高场地;

(九)擅自改变物业规划用途,将车位、车棚、储物间改为车库、居住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

(十)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十一)超过规定标准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十二)违规倾倒建筑垃圾、投放生活垃圾;

(十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