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三十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有关信息:(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二)每季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