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物业服务人应当公开并及时更新下列有关信息:

(一)物业服务人的基本情况、负责人及其联系方式、服务内容和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物业服务投诉电话等;

(二)每季度公共水电费用分摊情况、受委托管理的物业经营性收益收支与物业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三)上一年度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

(四)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规定应当公布的其他信息。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