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九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侵占或者擅自处分业主共用物业及其收益;(二)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三)泄露业主信息或者将业主信息用于与物业服务无关的活动;(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