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已修改

业主大会可以设立业主监督委员会,对业主委员会履职情况、共用物业经营收益收支情况进行监督。业主监督委员会任期与业主委员会一致,候选人资格、选举办法等在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中确定。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