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个旧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个旧市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