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禁止下列产生噪声污染的行为:

(一)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噪声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造成噪声污染;

(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

(三)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未按照规定限定时间作业,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造成噪声污染;

(四)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者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不遵守公共场所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

(五)其他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中考、高考等特殊活动期间,个旧市人民政府可以对产生噪声行为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