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个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金湖、绿春花塘等城市景观水域的治理,完善监测体系,改善提高水质。

禁止在城市景观水域实施下列行为:

(一)渔业养殖和捕捞;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擅自取水;

(四)围湖、填湖;

(五)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工业废水;

(六)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

(七)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八)其他破坏水体生态、景观或者污染水体的行为。

地方法规 ·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