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实施第四十二条有效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