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承担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监督员、劝导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引导、监督和不文明行为劝阻、制止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