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四章 推进与实施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评制度,将文明行为规范与倡导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机关绩效管理和作风建设综合考评。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