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文明行为条例/第三章 倡导与鼓励第三十条有效鼓励具备救护技能的公民,在他人出现伤病或者处于其他生命健康危险时,实施紧急现场救护。红十字会应当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鼓励红十字会等在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设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急救设备。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6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