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关办公用房、事业单位用房、市政工程、大型公共建筑等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投资为主的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标准的编制工作,为合理确定和控制政府投资提供依据。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8月1日